被處罰人:克拉瑪依市友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南苑小區8棟底商1-(2)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公司存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擅自開展中醫診療活動行為。 |
以上事實有1.《投訴舉報受理登記表》(2022年2月24日)1份;2.《現場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2022年2月24日)各1份;3.《證據先行保存決定書》(克衛醫保決〔2022〕1號);4.《詢問筆錄》(2022年2月25日)1份;5.李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6.現場拍攝照片3張等為證。
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主動向5名顧客退還了全部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910.93元,退還的違法所得不再予以沒收,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人民幣2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克拉瑪依市西環路37號中國工商銀行三八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或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