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信息時間:2021/03/02 閱讀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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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交通運輸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參與擬訂交通物流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
(四)負責管轄水域漁船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提出交通運輸系統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并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區)間客運價格。
(六)負責管轄權限范圍內的交通運輸行業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承擔交通建設市場監管職責;維護交通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承擔管轄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職責,執行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和技術規范。
(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培育交通運輸市場、交通建設市場;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城市客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八)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協調工作;組織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交通運輸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系統應急處置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科技項目;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統計、運行分析工作。
(十) 監督指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運輸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對外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鐵路、民用航空等交通相關業務的協調工作。
(十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